如果员工受到压力,能否对取消协议提出异议?

令人遗憾的是,这种情况并不少见:员工的考核出乎意料,员工被叫到一个有雇主和证人在场的房间,例如,员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,并被要求选择通过双方协商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或被解雇(不另行通知)。如果雇员在这种压力下签字,就会产生一个问题,即他可以在多长时间内重新考虑这一签字并对终止协议采取行动。

法律情况如何,可以做些什么?
取消协议终止了雇用关系。这种终止只能通过单方取消或双边协议(如本案)来实现。因此,有必要 "解除 "该协议。从法律上讲,这可以通过对协议提出异议来实现。如果雇员在签署协议时弄错了真实情况(因为雇主可能虚假陈述或陈述不完整),或者受到雇主的欺骗或恶意威胁(因为雇主故意让雇员相信,如果他不同意取消协议,就会受到以解雇为形式的严重伤害的威胁),则可以取消协议。下列国家的法律对解除合同做出了规定 §§ 119 ff BGB.

根据判例法提出法律质疑的要求
科隆地区劳工法院在其 2016 年 10 月 19 日第 11 Sa 114/16 号决定 现在已经确定了需要满足的标准:

必须在 1 年内取消、 § 124 I BGB.
抗辩期 a. 从发现欺骗行为之时开始,如果是威胁,则最迟在宣布意图后 10 年内停止困境、 §§ 124 ii, iii bgb.
雇主必须恶意欺骗或非法威胁雇员、 § Section 123 bgb其中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如下:

重要注意事项
所有决定都是逐案做出的。因此,您必须能够全面确定需要评估的案件事实,然后提交这些事实。雇员有责任证明自己受到了欺骗。因此,作为第一步,雇员必须能够提供具体证据,证明是什么导致了他的签字,即雇主向他承诺了哪些具体的不利条件。这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容易,因此您一定要寻求专家建议。

解雇保护法》--何时适用?

雇员(除其他外)受以下法律保护 解雇保护法 (KSchG) 保护雇员免遭非法解雇。但何时适用?何时适用解雇保护?

首先,你要问自己为什么这一点很重要。解雇保护法》规定了解雇时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行为。如果雇主不遵守这些规定,则解雇无效。是否属于这种情况由法院在解雇保护诉讼中裁定。这种保护免遭解雇的诉讼必须由雇员提起。雇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(即所谓的 "免于被解雇诉讼的期限")。通常,这一期限为雇员收到解雇通知后的 3 周。如果错过了这一期限,雇员就不能再以《解雇保护法》为由援引解雇无效(但仍可援引其他理由!)。

船上/飞机上的员工
KSchG 在此普遍适用(关于保护雇员免遭无理解雇)。提起不公平解雇诉讼的期限将根据要求进行调整。通常情况下,应在离境后 3 周内提起诉讼;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,可将期限延长至 6 个月(详见以下内容 § 24 KSchG).必须满足 6 个月的等待期。

所有其他雇员(公共和私营公司)
解雇保护法》(关于保护雇员免遭无理解雇)的适用性(第一步)取决于公司的雇员人数,然后(第二步)取决于相关雇佣关系的开始,最后(第三步)取决于等待期的履行情况。

根据哪些规定确定员工人数?
在这方面 人头数,而是雇员的正常工作时数。实习生不计算在内,全职雇员(每周 35 / 38.5 / 40 小时)计 1,兼职雇员(每周不超过 30 小时)计 0.75,边缘雇员(每周不超过 20 小时)计 0.5。

  • 最多 5 名员工的公司
    根据《解雇保护法》的规定,保护雇员免遭无理解雇的规定并不适用。
  • 拥有 6 至 10 名员工的公司
    如果雇用关系始于 2004 年 1 月 1 日之前,并且在宣布解雇时,至少有 5 名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受雇的员工仍在受雇,则适用《解雇保护法》的规定,保护员工免遭无理解雇。
  • 员工人数超过 10 人的公司
    根据《解雇保护法》的规定,雇员受到保护,不被无理解雇,雇佣关系必须已存在 6 个月(等待期)。

即使看起来有所不同:解雇保护法》是否适用于个案的问题可能很复杂。您一定要寻求专家建议,因为这关系到您的雇佣关系。

雇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吗?

经常出现的问题是,如果雇用合同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,或者雇员 "只是开始 "工作,会发生什么情况?雇佣关系是否已经存在?

原则上,德国实行合同自由,这意味着您不仅可以(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)规定您想要的内容,还可以规定您想要的方式。原则上,雇用合同不需要任何形式,也就是说,即使只是口头或暗示签订(例外情况:集体协议可在个别情况下规定雇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),§ 105 I 1 GewO (贸易法规).

全国妇女小组(NachwG证据法) 规定,雇主必须在雇用关系开始后 1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"记录 "所签订合同的要点。记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:

 

1. 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地址、

2. 雇用关系开始的日期、
3. 定期雇用关系:雇用关系的可预见期限、
4. 工作地点,如果雇员不是只在一个特定的工作地点工作,则应说明雇员可能在不同的地点受雇、
5. 简要描述或说明雇员将从事的工作、
6. 工资的构成和数额,包括奖金、津贴、保险费和特别付款,以及工资的其他组成部 分及其到期日、
7. 商定的工作时间、
8. 年假的期限、
9. 终止雇用关系的最后期限、
一般性提及适用于雇佣关系的集体协议、工作协议或服务协议。

 

如果没有记录这些信息或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雇用合同,会发生什么情况?根据 NachwG,如果雇主没有记录雇佣关系的基本条款,不会受到法律制裁。但是,未记录可能 a) 导致举证责任倒置,例如在雇员对雇主提起的解雇保护或付款诉讼中;或 b) 雇主未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提供证据的义务。这是因为 NachwG 的目的是确保以所有各方都 "可读 "的方式界定雇佣合同的要点,尤其是在雇佣关系开始时书面雇佣合同尚不存在的情况下。

补充说明:在计算雇用关系存在的时间时(例如,对计算试用期、《解雇保护法》的适用性等很重要),雇用关系 "事实上和实际开始 "的日期通常是决定性的,而不一定是雇用合同中规定的雇用关系开始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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